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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98號FUKUMOTO TAKEHARU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選110易字第79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FUKUMOTO TAKEHARU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易字第798號FUKUMOTO TAKEHARU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應受送達人FUKUMOTO TAKEHARU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股別:選股
書記官蘇瑩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0年度易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UKUMOTO TAKEHARU
選任辯護人 洪維德律師
黃馨慧律師
林廷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