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18號被告金字塔時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江霏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訴字第39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字塔時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江霏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