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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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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2427號陳俊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陳俊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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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12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俊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陳俊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24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俊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陳俊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上午9時49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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