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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11號林云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丁111審簡上字第11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云芳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11號朱桂鳳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林云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股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桂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111年度審簡字第35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779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朱桂鳳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