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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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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11號林云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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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丁111審簡上字第11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云芳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11號朱桂鳳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林云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股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桂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111年度審簡字第35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779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朱桂鳳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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