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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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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5842號許文忠(HSU, WEN-CHUNG)、金沢淑子、許永杰(HSU, ANDRE)(即許愛玉之繼承人)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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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亥字第55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文忠(HSU, WEN-CHUNG)、金沢淑子、許永杰(HSU, ANDRE)(即許愛玉之繼承人)之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5842號債權人劉賴偉與債務人許麗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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