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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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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林碩穎(即林東茂之繼承人)、王廣德、黎倢妤、林倩如、林義欽、林悅美、被告陳呈祥(即陳焜全、陳楊秀之繼承人)、被告陳文莉(即林美惠之繼承人)、被告陳美冷(即陳文雄之繼承人)之原告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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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碩穎(即林東茂之繼承人)、王廣德、黎倢
妤、林倩如、林義欽、林悅美、被告陳呈祥(即陳焜全、
陳楊秀之繼承人)、被告陳文莉(即林美惠之繼承人)、
被告陳美冷(即陳文雄之繼承人)之原告民事言詞辯論意
旨(續)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原告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繕本,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林碩穎(即林東茂之繼承人)、王廣德、黎
倢妤、林倩如、林義欽、林悅美、被告陳呈祥(即陳焜全
、陳楊秀之繼承人)、被告陳文莉(即林美惠之繼承人)
、被告陳美冷(即陳文雄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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