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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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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05號紀喬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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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婚字第2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紀喬孆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0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紀喬孆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05號
原   告 郭子萱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3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陳有光律師
被   告 紀喬孆  住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41巷35號11樓之
                        1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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