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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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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13號黃榮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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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0年度訴字第48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榮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81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榮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美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813號
原   告 郭興華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黃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黃林麗珍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股       別:勇股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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