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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13號黃榮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0年度訴字第48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榮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81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榮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美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813號
原 告 郭興華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黃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黃林麗珍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股 別:勇股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