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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150號梁寶月(即楊依雯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小字第11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寶月(即楊依雯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通知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150號原告陳冠翰與被告張均培(即楊依雯之繼承人)、梁寶月(即楊依雯之繼承人)、楊功成(即楊依雯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通知,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梁寶月(即楊依雯之繼承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