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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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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12號被告薩摩亞商確守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朝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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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0年度國貿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薩摩亞商確守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朝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國貿字第12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薩摩亞商確守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朝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國貿字第12號
原   告 樂利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良  
訴訟代理人 葉偉立律師
被   告 ENSURE GLOBAL INVESTMENT LTD.(薩摩亞商確守
                    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陸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伍點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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