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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82號彭采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1聲字第12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彭采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1282號彭采玲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彭采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采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153號、111年度執
字第3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采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