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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梁家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鴻111訴字第1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梁家蕊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08號呂紹陽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梁家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股別:祥股
書記官:林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4523號、第35112號、第35303號、第3541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紹陽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6及附表二「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6及附表二「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總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1-08-26
- 更新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