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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呂陳月琴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呂陳月琴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呂陳月琴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陳阿未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分配比例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判
- 發布日期:111-08-26
- 更新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