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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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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22號林美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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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庚111審訴緝字第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美嬌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緝字第22號林美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美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股  別  庚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訴緝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嬌
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5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1-08-26
  • 更新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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