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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馮振義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治111金重易字第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馮振義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馮振義等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馮振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開庭時間111年10月14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股別:治股
書記官:温偲含
- 發布日期:111-08-26
- 更新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