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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行提字第10號張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行提智字第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張弘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行提字第10號聲請提審事件,因張弘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智股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1-08-25
- 更新日期:111-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