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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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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周裕達、楊正雄、楊崇志、楊雅玲、陳長華、唐維燦、唐淑珠、李慶祥、李呈祥、李美玲、李光裕、王佳玲、蘇承祖、蘇沽訓、李曼美、李秀美、李秀萍、唐瑞梅、盧智亮、蘇元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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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周裕達、楊正雄、楊崇志、楊雅玲、陳長華、唐維燦、唐淑珠、李慶祥、李呈祥、李美玲、李光裕、王佳玲、蘇承祖、蘇沽訓、李曼美、李秀美、李秀萍、唐瑞梅、盧智亮、蘇元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裕達、楊正雄、楊崇志、楊雅玲、陳長華、唐維燦、唐淑珠、李慶祥、李呈祥、李美玲、李光裕、王佳玲、蘇承祖、蘇沽訓、李曼美、李秀美、李秀萍、唐瑞梅、盧智亮、蘇元璋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二編號14,就周佩筠應繼分為1/9600之記載,應更正為71/9600。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二編號37、38、39、40,就唐仁龍、唐雲龍、唐仁鳳、唐淑珠應繼分各1/32之記載,應更正為唐仁龍、唐仁鳳、唐淑珠各為1/40,唐雲龍為1/20。
 

  • 發布日期:111-08-25
  • 更新日期:111-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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