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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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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李建興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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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建興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原告劉文海與被告李建興、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代位返還金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劉文海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訴訟代理人  楊振寧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1-08-25
  • 更新日期:111-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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