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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李建興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建興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原告劉文海與被告李建興、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代位返還金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劉文海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訴訟代理人 楊振寧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1-08-25
- 更新日期:111-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