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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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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林智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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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智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智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零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零捌佰玖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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