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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648號劉曉威(即劉建銘之繼承人)之支付命令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及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10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曉威(即劉建銘之繼承人)之支付命令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及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06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鮑文潔(即劉建銘之繼承人)、劉曉平(即劉建銘之繼承人)、劉曉威(即劉建銘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支付命令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及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北簡字第106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海嫣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住同上
被 告 鮑文潔(即劉建銘之繼承人)
劉曉平(即劉建銘之繼承人)
劉曉威 (即劉建銘之繼承人) (國內外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