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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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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32號薛世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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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大111簡字第1432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薛世杰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432號薛世杰竊盜案件,應
              受送達人薛世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大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世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4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世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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