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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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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卓睿有限公司、梁紹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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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紹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卓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紹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李叔強
          高美圓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卓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紹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關於原告李叔強、高美圓部分,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卓睿有限公司應將公司所在地登記自坐落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第一一0地號土地上,建號同段第二一二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一段四七號二樓房屋遷出,並將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卓睿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陸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卓睿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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