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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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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5號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畢海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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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1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畢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20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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