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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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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00號廖大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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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1年度婚字第1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大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00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廖大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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