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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82號陳美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1年度店簡字第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美美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82號原告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美美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82號
原 告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陳美美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