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5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
月13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聲字第5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