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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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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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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5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
月13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聲字第5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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