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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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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8號陳發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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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1年度訴字第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發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發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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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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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陳發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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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0,259元,及其中487,291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1.87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7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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