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8號陳發威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1年度訴字第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發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發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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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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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陳發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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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0,259元,及其中487,291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1.87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7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