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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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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鄭守明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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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守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守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鄭守明(女,民國72年0月00日生,大陸人士)對於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親權全部停止。選定李建興(男,民國54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12****612)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指定許麗莉(女,民國48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22****54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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