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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82號葉日錦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家暫字第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日錦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暫字第82號暫時處分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日錦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於本院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53號裁定確定前,聲請人以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在新臺幣四百二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元範圍內領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6年遺稅執特專字第10573號行政執行事件案款。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