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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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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2號鄭掌輝之家事聲請暨聲請定暫時處分狀繕本、家事撤回被告暨追加原告狀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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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親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掌輝之家事聲請暨聲請定暫時處分狀繕本、家事撤回被告暨追加原告狀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12號否認子女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暨聲請定暫時處分狀繕本、家事撤回被告暨追加原告狀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掌輝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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