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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相對人張運安、張運川、張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運安、張運川、張官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運安、張運川、張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王保珠
送達代收人 江淑娟
相 對 人 張運安
張運川
張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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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