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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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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66號鄭欽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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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1易字第2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欽壕判決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266號鄭欽壕竊盜等案件,

應受送達人鄭欽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欽壕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575號、

110年度偵字第3246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3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鄭欽壕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鄭欽壕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鄭欽壕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鄭欽壕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上述第一、二項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述第三、四項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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