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66號鄭欽壕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1易字第2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欽壕判決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266號鄭欽壕竊盜等案件,
應受送達人鄭欽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欽壕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575號、
110年度偵字第3246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3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鄭欽壕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鄭欽壕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鄭欽壕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鄭欽壕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上述第一、二項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述第三、四項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