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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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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75號孟志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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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1年度訴字第23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孟志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7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孟志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7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蘇偉譽  
被   告 孟志豪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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