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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劉伊蔚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伊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伊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相 對 人 邱楷翰
劉伊蔚
關 係 人 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解散)
法定代理人 劉伊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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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