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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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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劉伊蔚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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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伊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伊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相  對  人  邱楷翰  
            劉伊蔚  
關  係  人  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解散)
法定代理人  劉伊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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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2152523pdf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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