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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65號林正燮(LIM JUNG SUB)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0年度婚字第2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正燮(LIM JUNG SUB)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26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正燮(LIM JUNG SUB)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被告得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