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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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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1號劉名潔(即劉配潛之繼承人之行使權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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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名潔(即劉配潛之繼承人)之行使權利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31號行使權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通知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名潔(即劉配潛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函
 地    址:1002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傳    真:02-23753874
 承 辦 人:康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314-6871轉6049
受文者:相對人劉名潔(即劉配潛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3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通知台端於文到20日內,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851號假扣押裁定所供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8日聲請狀(如附件)辦理。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並命返還其提存物或擔保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查台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供擔保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應通知台端如主旨所示,台端如逾期未行使權利並為證明,揆諸前述法條規定,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三、又本院僅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至是否合乎訴訟終結(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執行程序終結)要件,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仍應由聲請人自行確認,附此敘明。
正本:相對人王奎仁(即王又曾之繼承人)、相對人金世偉(即金水和之繼承人)、相對人金世平(即金水和之繼承人)、相對人王心毅(即王事展之繼承人)、相對人蔡雪卿(出境)、相對人何志儒、相對人高義應、相對人陳淑貞律師/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相對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賴冠仲、相對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王金來、相對人劉名潔(即劉配潛之繼承人)、相對人楊洋(即楊微塵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賴崇慶、相對人翁榮隨、相對人黃學平、相對人阮呂艶、相對人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王令一(兼陳佩芳之繼承人)、相對人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法定代理人王令楣、相對人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法定代理人譚伯郊、相對人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等二人法定代理人林昱樹(原名:林中樹)、相對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代表人王金世英、相對人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等三人法定代理人黃鳴棟、相對人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等四人兼法定代理人郭琦玲、相對人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等二人法定代理人符捷先、相對人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等二人法定代理人任佩珍、相對人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等三人法定代理人潘光華
副本: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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