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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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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黎氏錦姮(LE. THI. CAM. HANG.)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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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黎氏錦姮(LE. THI.  CAM.  HANG.)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黎氏錦姮(LE. THI.  CAM.  HANG.)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相對人黎氏錦姮(女、越南國人、西元00年00月00日生)對於未成年人000(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選定聲請人蔡遡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為未成年人000之監護人。指定陳來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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