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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16號董力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1年度訴字第2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力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61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董力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美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董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
│編號 │未還本金│利息 │違約金 │
│ │ ├──────┬────┼──────┬──────┤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1 │15萬9014│自97年5月28 │20% │無 │
│ │元 │日起至104年8│ │ │
│ │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104年9月1 │15%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 │ │ │
├───┼────┼──────┼────┼──────┬──────┤
│2 │52萬7360│自97年2月18 │7.16% │自97年11月21│逾期在6個月 │
│ │元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以內部分按前│
│ │ │止 │ │止 │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月部分,按前│
│ │ │ │ │ │開利率20%計│
│ │ │ │ │ │算,最多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9 │
│ │ │ │ │ │期。 │
└───┴────┴──────┴────┴──────┴──────┘
股 別:勇股
- 發布日期:111-08-19
- 更新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