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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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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號陳正敦(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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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訴字第2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正敦(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70號給付共有土地出售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正敦(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嬿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陳玉梅

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被 告 陳金蘭
陳金英
蔡陳彩桂
許良順
林周寶琴
林敬宗
林慧玉

林慧珠

林慧月

林佳美
劉蒼松
劉添旺

劉秀美
劉美惠

劉美貴
劉薇郁
李年春
                      
劉健暉
劉健隆

劉茂雄
嚴家驥
嚴寄禕
黃劉雪
林劉美佐

劉秀蓮
尹莉紅(即劉茂成之繼承人)

劉鈺玲(即劉茂成之繼承人)

劉鈺文(即劉茂成之繼承人)

          蘇雲卿(即林敬祥之繼承人)

林陽貴(即林敬祥之繼承人)

林純如(即林敬祥之繼承人)

林陽秋(即林敬祥之繼承人)

陳正賢(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

陳正敦(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

蔡陳宜芬(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

陳宜娟(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李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共有土地出售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
3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嚴定驥」之記載,應更正為「嚴
家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1-08-19
  • 更新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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