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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88號李美花(NIPAPON BOKKHUNTOD)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婚字第3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美花(NIPAPON BOKKHUNTOD)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88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美花(NIPAPON BOKKHUNTOD)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388號
原 告 李坤柏 住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118巷5之2號
被 告 李美花(NIPAPON BOKKHUNTOD)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李美花(NIPAPON LKH)」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美花(NIPAPON BOKKHUNTOD)」。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