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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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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92號劉羽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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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軒111簡字第59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羽紋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592號劉羽紋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劉羽紋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股別:軒
書記官:李珮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羽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羽紋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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