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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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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17號紘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軒宇、李采憶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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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紘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軒宇、李采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91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紘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軒宇、李采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相  對  人  紘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軒宇  
相  對  人  李采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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