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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9號謝諒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文111年度救字第20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救字第2052號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籍設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198之2號
3樓
(自稱出境未歸,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
NATIONAL CORP.)等間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111年度訴字第51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