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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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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9號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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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文111年度訴字第519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9號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謝諒獲  籍設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198之2號
                        3樓
                    (自稱出境未歸,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
NATIONAL CORP.)等間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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