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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被告謝鍾百合、再審被告鍾大成、再審被告王信德、再審被告王玲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1年度再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謝鍾百合、再審被告鍾大成、再審被告王信德、再審被告王玲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被告謝鍾百合、再審被告鍾大成、再審被告王信德、再審被告王玲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林勁瑄
再審被告 謝鍾百合
鍾大衛
鍾大成
鍾惠如
林格
鍾介文
鍾介仁
鍾大正
鍾清麗
鍾清紅
鍾清梅
鍾清清
鍾秀雄
王信德
王玲玲
王玲莉
顏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1-09-14
- 更新日期:111-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