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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燕芳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燕芳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