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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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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2號黃文烈、衣學福、TEE TIONG HONG、章永鑒、蔡曉梅、黃子晏之書狀繕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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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0年度金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文烈、衣學福、TEE TIONG HONG、章永鑒、蔡曉梅、黃子晏之裁定(命承受訴訟)正本、民事準備四狀繕本及民事準備五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3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裁定正本及書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美儒
股       別:勇股
 

  •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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