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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549號張佳安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1年度司票字第95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佳安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9549號聲請人李俊卿與相對人張佳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549號
聲 請 人 李俊卿
相 對 人 張佳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