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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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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8100號陳俊一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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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81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俊一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10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俊一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示判決筆錄(節本)
    111年度北簡字第81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住樓
被   告 陳俊一    (國外公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6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0,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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