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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301號洪秀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簡字第13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秀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01號原告張世蘭與被告洪秀間修復漏水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張世蘭
被 告 洪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二 樓房屋漏水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如被告不修復漏水,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二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參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